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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36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富荣诉汤海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富荣,汤海洋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45号原告张富荣,男,汉族,1959年5月29日生,农民,现住宁江区。被告汤海洋,男1940年12月14日,汉族,农民,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富荣诉被告汤海洋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富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胡 焱审 判 员  刘春来人民陪审员  李 范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 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