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2-16
案件名称
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唐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唐某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祥全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崔治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