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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侯民初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诉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81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