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民初字第9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罗某诉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鲜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侯民初字第9811号原告罗某。委托代理人杨某(特别授权代理),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诉被告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本院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罗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苏晓莉二〇一五年���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继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