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夏景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景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沙刑初字第199号公诉机关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景杰,男,1991年6月15日出生。辩护人XX福、朱启兰,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沙县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刑诉(2015)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景杰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沙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景杰及其辩护人XX福、朱启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夏景杰在沙县多次贩卖毒品给贺某、林某、黄某等人,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5年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景杰在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楼下以300元的价格贩卖l克甲基苯丙胺(冰毒,下同)给贺某。2、2015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景杰在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贺某。3、2015年2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过年前),被告人夏景杰在其位于沙县陈罗坑路口的中亚商住楼201室住处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贺某。4、2015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20时许,被告人夏景杰在其位于沙县陈罗坑路的中亚商住楼201室住处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的毒品冰毒给黄某。5、2015年3月上旬的一天晚上(元宵节后),被告人夏景杰在其位于沙县陈罗坑路口的中亚商住楼201室住处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甲基苯丙胺给贺某。6、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凌晨1、2时许,林某与贺某一起向被告人夏景杰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夏景杰在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楼下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甲基苯丙胺给贺某。次日晚上,林某与贺某再次一起向被告人夏景杰购买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夏景杰在沙县三宫堂下立涵4幢3楼贺某租住处以200元的价格贩卖0.6克价甲基苯丙胺给贺某与林某。7、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景杰在位于沙县莲花园附近的王某住处门口以200元的价格贩卖1克的毒品冰毒给林某。8、2015年3月9日晚20时许,被告人夏景杰在其位于沙县陈罗坑路口的中亚商住楼201室住处楼下以150元的价格贩卖0.5克毒品冰毒给黄某。9、2015年3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夏景杰到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3楼贺某住处,准备将事先商量好的毒品贩卖给贺某时,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沙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夏景杰身上搜出9袋白色晶体(白色透明塑料袋装),净重8.06克。经三明市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被告人夏景杰处扣押的9袋白色晶体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景杰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共计13.7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景杰提出其未实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行为的辩解。被告人辩护人辩解提出:1、被告人夏景杰未实施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行为。2、被告人夏景杰系以贩养吸者,其被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仅有8.06克,未达到10克,不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认为被告人夏景杰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一、2015年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夏景杰在沙县水南中亚商住楼楼下,将0.5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黄某,得款人民币150元。二、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被告人夏景杰经电话联系后,到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3楼贺某住处,将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贺某、林某,得款人民币200元。三、2015年3月下旬的另一天,被告人夏景杰经电话联系后,到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3楼贺某住处,将0.6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贺某、林某,得款人民币200元。四、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夏景杰到沙县莲花园附近王某的住处,将1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林某、王某,得款人民币200元。五、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夏景杰到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3楼贺某住处,准备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贺某、苏某时,被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沙县公安局民警当场从被告人夏景杰身上查获9袋甲基苯丙胺,重8.06克。案发后,沙县公安局已将从被告人夏景杰身上扣押的9袋甲基苯丙胺共重8.06克,上缴给三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一、证人证言1、证人贺某证言:问:你的冰毒是从哪里来的?答:大概在2014年8、9月开始我向夏景杰购买毒品。···问:夏景杰的联系方式?答:他有两个号码,之前用的是159××××8886,现在用的是159××××0067。问:你将你吸食毒品冰毒的经过详细讲一下?答:2015年3月28日早上凌晨3时许,我打电话给夏景杰说要买毒品冰毒,要的量是一个,我就说他会过来,于是他就到我位于沙县三官堂下立涵四幢的楼下,他走到房子的二楼,然后打电话跟我说他已经到楼下了,我就叫他上来,他就说叫我下去,然后我就从楼上走到二楼,于是我就拿了200元到楼下和他交易了,我给他200元现金,并和他说欠100元,他就给了我一袋用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晶体,重约1克,拿到之后,我就带着冰毒回到自己家里,然后将那一个毒品冰毒倒在我一个专门装毒品的圆柱形透明的玻璃罐内。之后我睡觉到2015年3月29日中午11时许,我醒来后就从我那个装冰毒的玻璃罐内扣了一点出来放在我自制的冰壶内烧了吸食。到了下午2点左右,“阿伟”打电话给我说要来家里坐一下,我就跟他说可以,然后没有多久,他就来家里,我们瞎聊了几句,他看见我的冰壶里面还有一点点冰毒,他就把冰壶拿在手上,用打火机加热了一下,他先吸了几口,然后我就接了过来自己吸了两口左右,我们两个把锅里剩下的冰毒吸完了,“阿伟”就问我还有没有,我就说没有了,他就让我再去弄一点来玩一下,我就说没有钱,他就说他有钱,他可以出钱,还让我叫“老夏”(“阿伟”称夏景杰为“老夏”)送一个东西过来,⑤我就打电话给夏景杰说:“要买一个东西”。这个是我帮“阿伟”联系的,我就让他送过来,我刚说完没有多久,你们警察就进来了。过了没多久,夏景杰也来到我家,也被你们警察抓住了,在他身上还扣押了8、9袋冰毒。问:你在以上笔录中所说的“一个”是什么意思?答:就是中1克的意思。···问:你与夏景杰的关系?答:我跟他就是普通朋友的关系,是2014年年底的时候才会认识夏景杰的。···问:你将你和蔡文鑫一起吸食毒品的情况交代一下?答:就是他被你们公安机关收监的前几天(据查,蔡文鑫是2015年2月5日被收监),具体时间我就不住了,我记得他第二天要去司法所报到。我们两个在西门网吧玩游戏,他就跟我说去弄一点来吃,我就知道他是要跟我AA制一起去买毒品,我就给了他100元现金,我有听到电话里面说,他是找夏景杰买毒品,打完电话他就出去了,回来的时候,他就叫我走,我们就到了附近的锦绣宾馆的2楼一个房间一起吸食了。···问:你将你与林某吸食毒品的情况交代一下?答:第一次大概在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大概24时许的时候,林某当时打电话给我问我有没有东西玩,我就跟他说没有,她就跟我说让“老罗”送一个过来,林某口中的“老罗”就是夏景杰,②林某还让我跟她AA一起买,就是一个人出100元。接着我就打电话给夏景杰,说要200元的东西,让他送到我家楼下,他说可以,林某先到我家楼下,她给了我100元现金,然后就到对面去吃夜宵了,过了一会儿,夏景杰就过来了,然后我给了他200元现金,他给我了一袋冰毒,重0.6克左右,买到之后,我就找林某,然后就到林某位于莲花园的家中吸食。过了两三天的一个晚上凌晨1、2点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住了,林某喝酒醉了到我家中,到我家里面的时候,她就直接问我有没有东西玩,我就跟她说没有,她就让我打电话给“老罗”,她和我说她只有100元,我就问她是不是要跟我AA,她就笑了一声,接着就没有听到声音,睡着了。第二天早上,林某起床问我东西拿来了没有,我就说没有钱拿个鬼,叫了半天也没有醒,③她就叫我去拿,就给了我100元,我就打电话给夏景杰,叫夏景杰送200元的东西到我家里,他说可以,过了没有多久,夏景杰就来到我家里,林某也在房间里面,我就给了夏景杰200元现金,他就给了我一袋重约0.6克左右的毒品冰毒,当时林某都有看到,夏景杰卖完我毒品后就离开了,接着我就拿出一个我之前做好的冰壶,加热了一下,自己吸了几口,然后她就接过去吸,吸了差不多了,锅内还有剩下一点冰毒,王某就来到我家,因为她之前的一天有讲过要来我家煮饭。来了之后,她就在我家里煮饭,煮完饭后吃完饭,王某就自己拿起冰壶,用打火机加热了一下,拿起来吸了几口,接着林某和我都有吸。问:贺盂杰,你将你向夏景杰购买毒品的情况交代一下?答:我向那个姓夏的男子总共买了有七八次的毒品,我能记住其中的一部分。第一次是在2014年年底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那个时候我接到夏景杰的电话,他就跟我说他是“老夏”,我就问他哪个“老夏”,他就说是我天天说的那个“老夏”,他就说他在我家楼下,让我下去说话一下,然后我就下搂,当时就他一个人站在那边,他意思就是说我天天在外面传他在卖毒品,我就跟他说没有,我们聊了一下就各自离开了,过了十多天的一天傍晚,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因为找不到人购买毒品吸食,我就想起来夏景杰那边有卖,我就打电话给他,跟他说要买一个肉来吃,他就问我在哪里,⑴我就说我在家楼下等他,但是他说要先问一下,我心里就想,肯定是他自己有东西卖,又假装要故意是找别人拿的,因为我当时很想吸,所以就在楼下等他,过了好久他都没有过来,我又打电话给他,又过了一会儿,他就一个人骑着一部助力车过来,我给了他300元现金,他就给了我一袋重约1克的毒品冰毒。···过了十来天左右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忘了,因为我之前购买的冰毒都吸食完了,于是我就打电话给他叫他弄半个肉来吸食。夏景杰说他要先打电话联系一下再告诉我有没有货。我又是在家里等了他很久,⑵我又打电话催他,他就让我到楼下去等,过了一下子,他就骑车到了我家楼下。于是我就拿了150元钱给他,他将一个装着0.5克冰毒的透明塑封袋拿给我。我拿了冰毒后就上楼了吸食了。···第三次是快过年了的一天晚上大概十一、十二点左右,具体时间我忘了,我打电话给夏景杰说想要买半个的肉来吃,夏景杰问我在哪里,我就说在三官堂的家里,他问我有没有空叫我自己过去找他拿。于是⑶我就坐摩的到水南路口夏景杰家附近等他,没有多久夏景杰就自己一个人出来找我,我先给了他150元现金,他就拿了一个装着0.5克冰毒的透明塑封袋给我。···过年那段时间因为我回三明去过年,所以这整个正月我就没有找他购买。其中还有一次我找他购买毒品冰毒他告诉我没货所以都没买到。直到今年正月十五过完后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⑸我打电话给夏景杰叫他拿半个冰毒给我,他叫我到水南路口等一下。于是我就坐摩的到水南路口了,过了一会他拿了一个装0.5克的毒品冰毒的塑料袋封给我,我拿了150元现金给他。2、证人苏某证言:问:你将吸毒事情的经过详细和我们讲一下?答:2015年3月29日17时许,我在沙县新城中路的天天便利店打电话给我的朋友“皮蛋”,我问他有没有那个东西(意思是毒品)玩,他说有,于是我到夏茂车站对面的小区下立涵4幢3楼找我朋友“皮蛋”。我到了他家里,“皮蛋”在电脑面前玩游戏,我看到电脑桌上有冰壶和冰毒,于是我和“皮蛋”就将吸毒的工具准备好,然后我们开始一起吸食冰毒,我吸了几口,“皮蛋”也吸了几口,我们两人就把锅里剩下的冰毒给吸完了。然后⑤我就叫“皮蛋”再去弄一点来吸,他说没有钱买,我就说我来出钱,还让他找“老夏”买,接着“皮蛋”就打电话给“老夏”,让他送一个冰毒过来,没有多久,你们警察就来到皮蛋的家里,把我和“皮蛋”给抓住了,没一下子,“老夏”也过来了,他也被你们抓住了,还从他的身上搜出一些毒品。3、证人林某证言:问:你将你向“老罗”购买毒品的情况及吸食毒品的情况详细说一遍?答:一,2015年3月份的一个晚上,当时好像是快凌晨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刚从沙县金马KTV下班回家,因为想吸毒,就打电话给“皮蛋”,问他有没有东西吃,他就跟我说没有,我就跟他说那找“老罗”一起买了,“皮蛋”跟我说没有钱,②我就跟他说买200的东西AA制嘛,他说可以,接着我就到“皮蛋”家楼下去找他,我先给“皮蛋”100元现金,然后我就去吃夜宵了,等我吃完夜宵去找“皮蛋”的时候,“皮蛋”有给我看了一下他刚买到的东西,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装好的冰毒,重约0.6克,然后我就和“皮蛋”一起到我家里,用我原先准备好的吸毒工具吸食。二、④三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喝醉酒从金马下班,在路上碰到“老罗”,他看我喝醉的样子,就说要送我回家,我跟他说去王某家里玩,“老罗”就说送我过去,过了一会儿我们到了王某家门口的时候,王某听到我的声音就帮我开门了,王某还跟“老罗”打了声招呼,接着我问“老罗”身上有没有带东西,他就跟我说有,然后我就跟他说要买一个东西,但是身上只有200元,他就说可以,之后“老罗”给了我一袋重约1克的冰毒,我就给了“老罗”200元现金,然后“老罗”就离开了。这一次是我与王某AA制,每人出一百元,冰毒也一起吸掉。三、也是在三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从金马下班,喝醉酒了,想到“皮蛋”家里去吃点东西,我到了“皮蛋”家,问他有没东西玩,我当时有点醉,就叫他去找“老罗”买,说着说着就在他床上睡着了。早上我醒来的时候,③我就问“皮蛋”东西买来了没有,“皮蛋”就说没有,那我还是跟他说一起AA制,我就给了他100元现金,“皮蛋”就打电话给“老罗”,让他送200元的东西过来,过了没有多久,“老罗”就过来了,他到了“皮蛋”家的时候,跟我们两个打了招呼,“皮蛋”就给了他200元现金,“老罗”就给了“皮蛋”一袋用白色塑料袋装好的冰毒,重约0.6克,接着“老罗”就离开了。4、证人王某证言:问:请你将你找夏景杰购买毒品的事情经过讲一下?答:2015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一个人在家里面玩手机游戏,然后我听到门外有林某说话的声音,我就走过去门了,一开门④我就看到夏景杰和林某两人在门外,林某看上去是喝醉了,夏景杰就送林某回来,接着夏景杰看到我就跟我打了一声招呼,林某就找夏景杰要一个冰毒,夏景杰就从身上拿了一个透明塑料袋包装重1克的冰毒给林某,林某拿了200元钱给了夏景杰,夏景杰拿到钱后就离开了,之后我拿了100元钱给林某,这一次我和林某AA购买冰毒来玩,当天晚上我和林某就把这个冰毒吸食掉了。5、证人黄某证言:问:你把你向夏景杰购买毒品的情况详细说一遍?答:一、2015年3月9日那天的晚上20点多的时候,因为是3月8日的第二天,所以我记得很清楚,我当时在沙县自己的家里,因为无聊想吸毒,就想找夏景杰买一点来吃,然后我就用05988860173这个号码打电话给夏景杰,问他在哪里,想找他买150元的肉,他就说他在家里,让我过去找他拿,因为我刚从四川回来,有带了一些特产,我在电话里面还跟他说会给他带一些特产过去,然后我就从我家骑着我送货的三轮车到了他位于沙县陈罗坑路口的家里,我到他家的时候,他没有在家,我就被他父亲叫住喝酒,但是喝了20多分钟,都没有看到他回来,我就打电话给他,催他回来,过了一下子他才从外面回来,他没有上楼,在楼下叫我下去,我就下去了,⑻我当面给了他150元现金,他就给了我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晶体给我,重约0.5克,然后我就离开了,我就带着冰毒回到我家里吸食了。二、2015年2月份过年的前两三天的一天晚上20点多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我当时跟我的一个朋友乐某在家里,也是因为很无聊,就想找夏景杰买一点肉来吃,我就用05988860173这个号码打电话给夏景杰,问他说要买150元的肉,他就让我到他家楼下找他,①我当时因为没有车,而乐某有骑车,我就让他送我到夏景杰家的楼下,乐某就骑着他的摩托车,送我到夏景杰家楼下,当时夏景杰一个人在他家楼下等我,我们两个就骑着车到了夏景杰边上,我给了他150元现金,他就给了我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晶体给我,重约0.5克,然后乐某就骑着车到我家,我们两个就在我家里把买来的冰毒给吸食了,因为乐某是第一次吸食毒品冰毒,他吸完之后都不会睡觉的,所以这次我记得很清楚。问:你在以上笔录中所说的“肉”指的是什么?答:就是毒品冰毒。问:你们在购买冰毒的时候,是如何商量价格的?答:夏景杰跟我讲的冰毒价格就是300元1克。6、证人乐某证言:问:你把你吸食毒品的情况详细说一遍?答:2015年2月份过年的前两三天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我记不住了,当时①我在黄某的家里玩,我们两个很无聊,黄某就打了一个电话,我有听到他电话里面有说买肉什么的,等他挂完电话后,他就说让我带他到一个地方去买东西一下,我就骑着车送他到水南陈罗坑路口的一幢房子楼下,我看到有一个男的站在楼下,后来我就懂得这个人叫“老夏”,黄某就叫我开车过去,黄某给了他150元现金,对方就给了他一袋用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好的白色晶体,重约0.5克左右,然后我就骑车送黄某回到他家,到了他家以后,黄某就拿出一个插有吸管的矿泉水瓶,把买回来的白色晶体放到玻璃器皿里面,用火机加热一下,然后我们两个人就在他家里吸食毒品,吸完后,在他家里休息了一下,然后我就回自己家了。我就这一次吸毒,以后再也没有吸了。问:你在以上笔录中所说的“肉”指的是什么?答:刚开始我不知道,后来我跟黄某玩了那次,我有问他,他说就是毒品冰毒。问:你为何会知道黄某此次找“老夏”所购买的毒品为0.5克左右?答:因为事后我有跟黄某聊起这个,冰毒的市场价是300元1克,那150元的重量就在0.5克左右,当时我有看到,重量也就是差不多。二、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夏景杰供述:问:我公安机关在你身上扣押的物品有哪些?答:就是一个黄色的“黄金叶”烟盒,里面有9袋的冰毒,其中最大的那一袋是我平时吸冰毒的时候,吸剩下的残留物,然后从锅壁上刮下来的,以备没有冰毒的时候,也可以拿来吸。问:我公安机关将对你身上扣押的冰毒进行称重,你有无异议?答:我没有异议。问:我公安机关对你身上扣押的物品称重情况如下:第一袋含袋重1.2克,不含袋重0.99克:第二袋含袋重1.17克,不含袋重0.98克:第三袋含袋重1.17克,不含袋重0.97克;第四袋含袋重1.17克,不含袋重0.95克;第五袋含袋重1.19克,不含袋重0.96克;第六袋含袋重1.17克,不含袋重0.95克;第七袋含袋重1.19克,不含袋重0.96克;第八袋含袋重1.18克,不含袋重0.96克;第九袋含袋重1.35克,不含袋重0.34克,你对以上是否有异议?答:整个称重的过程我都有看到,以上数据都是真实的,我没有异议。我没有参与贩卖毒品,我有吸毒,我对自已的尿检结果呈阳性,没异议。159××××8886、159××××0067这两个号码都是我在用。三、书证1、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5年3月29日,沙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夏景杰身上扣押了9袋白色晶体(白色透明塑料袋包装)。2、三明市公安局收缴毒品清单及收据:证实2015年6月3日,沙县公安局已将从被告人夏景杰身上扣押的9袋甲基苯丙胺共重8.06克,上缴给三明市公安局禁毒支队。3、通话记录:证实2015年1-3月间,被告人夏景杰使用159××××0067号码与贺某使用136××××1110通话情况;被告人夏景杰使用159××××8886号码与贺某使用136××××1110通话情况;夏景杰使用159××××8886号码与黄某使用15960961402号码通话情况;夏景杰使用159××××8886号码与黄某使用05988860173号码通话情况;被告人夏景杰使用159××××0067号码与黄某使用05988860173号码通话情况。四、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1、辨认笔录及照片:夏景杰辨认林某、王某、贺某、黄某、乐某。2、辨认笔录及照片:黄某辨认夏景杰、乐某。3、辨认笔录及照片:乐某辨认黄某、夏景杰。4、辨认笔录及照片:贺某辨认林某、王某、苏某、夏景杰、蔡文鑫。5、辨认笔录及照片:林某辨认王某、贺某、夏景杰。6、辨认笔录及照片:王某辨认夏景杰、贺某、林某。五、鉴定意见1、沙县公安局人体生物样本检测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夏景杰尿检结果呈阳性;苏某尿检结果呈阳性;林某尿检结果呈阳性;王某尿检结果呈阴性;黄某尿检结果呈阴性;乐某尿检结果呈阴性。2、三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明公刑鉴(2015)180号检验报告:证实2015年3月29日,沙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夏景杰身上扣押的9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夏景杰系以贩养吸者。2015年3月29日,被告人夏景杰携带毒品甲基苯丙胺,到沙县三官堂下立涵4幢3楼贺某居住处准备贩卖时,被沙县公安机关当场人赃俱获。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夏景杰犯罪时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2、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夏景杰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关于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五起、第八起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问题。经查,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五起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给贺某,仅有贺某证词,无其他证据印证,属孤证;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给黄某,仅有黄某证词,无其他证据印证,属孤证。起诉书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五起、第八起指控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因证据不足,不予认定。公诉机关在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五起关于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给贺某和在起诉书指控的第八起关于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给黄某,均缺乏证据,不予支持;被告人夏景杰及其辩护人提出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第二起、第三起、第五起、第八起被告人夏景杰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证据不足的辩解意见,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提出的其他的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景杰向多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次,计重10.76克,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景杰系以贩养吸者,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犯罪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应考虑被查获的毒品未流入社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的犯罪所得,应当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景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22年3月2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内向本院交纳)二、追缴被告人夏景杰犯罪所得的人民币七百五十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余良云人民陪审员 谢龙海人民陪审员 赖 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德浚附: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