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38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冉从祥与被告任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3855号原告冉从祥,男,1963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磊,重庆市云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任绪松,男,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冉从祥诉被告任绪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冉从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525.00元,由原告冉从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小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