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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41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农商行与沈有林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4103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人代表: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荣,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沈有林,男,195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现。被告高文英,女,1959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刘宇青,男,1988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高强,男,198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沈有林、高文英、刘宇青、高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原告无法提供四被告准确住址及联系方式,故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沈有林、高文英、刘宇青、高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李 雯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安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