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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执民字第174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与吴国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吴国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桐执民字第1746-2号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田夏清,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国均。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国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3日作出(2010)杭桐商初字第10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吴国均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权利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212750元及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316元、执行费3091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吴国均下落及其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除对被执行人吴国均经营的养殖场予以查封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均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2015年10月12日,被执行人吴国均与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吴国均于2016年1月20日前支付212750元及利息,并由案外人吴斌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现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吴国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杭桐执民字第1746号案终结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吴国均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甲水产营养技术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国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如有审 判 员  姚平生人民陪审员  金 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