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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崂执字第6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张玉香与李玉霞、辛克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香,辛克超,李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崂执字第674号申请执行人:张玉香,女,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被告辛克超,男,汉族,1967年8月16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被告李玉霞,女,汉族,1968年11月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案在执行申请人张玉香与被执行人李玉霞,辛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玉香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询,被执行人李玉霞,辛克超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崂执字第674号的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