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城商初字第1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宋晓辉与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晓辉,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楼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城商初字第1357号原告宋晓辉,男,生于1982年4月15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楼店,住所地济南市。代表人高丽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晓辉与被告济南惠尔佳大药房有限公司洪楼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8日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晓辉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晓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晓辉负担。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