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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彭某继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中民四终字第5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史瑞芳,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彭某。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乙。委托代理人贾宝贵,河南日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甲。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双喜。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乙。上诉人李某甲、刘某甲、张某、彭某、李某乙因与被上诉人刘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2014)卫滨民一初字第456号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重审。李某甲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彭秀梅、李某乙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元,刘某甲、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荣军审判员  孙莉环审判员  马成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夏 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