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异字第029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马淑莲,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异字第02951号异议申请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五道营乡十道沟村。法定代理人李金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世龙,男1977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马淑莲,女,1964年6月26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口头村村委会东200米。法定代表人谢金霞,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薄人久,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2015)怀民初字第00864号马淑莲与北京四季华茂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季华茂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过程中,案外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案外人异议,请求法院解除对位于怀柔区桥梓镇东茶坞村临338号院内150平方米二层木屋的查封。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丰宁满族自治县昊源农牧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执行行为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贺 康审 判 员 王启军助理审判员 王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单文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