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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仇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王建平,男,1984年2月29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仇振华,男,1981年9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王建平与被告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平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