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民初字第3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仇振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亭民初字第3035号原告王建平,男,1984年2月29日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仇振华,男,1981年9月10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原告王建平与被告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5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平于同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建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40元,依法减半收取2820元,由原告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吕建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谷 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