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永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徐超、邵雅与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超,邵雅,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徐超。原告邵雅。委托代理人陈文武(特别授权),浙江三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慧新(特别授权)。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建仁。委托代理人成智慧(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吕华静(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超、邵雅与被告浙江卓诚兆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超、邵雅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超、邵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徐超、邵雅负担。审 判 员 季玲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应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