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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18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潘剑华与梧州市粤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869号原告潘剑华。委托代理人甘堃,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敏坚,广西益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梧州市粤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新兴一路248号绿湖居二层。法定代表人孔仕才,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剑华诉梧被告州市粤海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剑华于2015年10月30日以证据尚未收集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剑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剑华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永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知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