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二初字第81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桂芳与汪书振与杨清梅与张敬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书振,孙桂芳,杨清梅,张敬泉,海口关爱康复器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811-1号原告汪书振。原告孙桂芳。原告杨清梅。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袁自强,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唐治,海南大兴天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敬泉。委托代理人周庄润,海南广哲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海口关爱康复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垦路XX号。法定代表人张敬泉。原告汪书振、孙桂芳、杨清梅与被告张敬泉、第三人海口关爱康复器械有限公司收购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其诉权的体现,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书振、孙桂芳、杨清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04元,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汪书振、孙桂芳、杨清梅负担。审 判 长 沈玉华人民陪审员 韩青芯人民陪审员 朱宏亮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华 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