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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二终171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高新科技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黎婉玲,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区。法定代表人:沈为臣,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安扬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丰彩彩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5)穗萝法民二初字第370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谭卫东审 判 员  张朝晖代理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罗永娟蔡静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