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盖维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盖维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耀商场),住所:永年县临名关镇名兴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尹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红亮。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盖维亮。原告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盖维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王红亮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盖维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国药商场诉称:被告租赁我商场三楼杰克啤酒吧,于2014年7月2日到期。后被告在杰克啤酒吧大门加锁,至今尚欠我商场房租费149994元及电费3015元,共计153009元。期间我商场多次催被告还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后来也找不到被告了。为此,要求被告给付合同到期后至今所欠的房租费及电费153009元,并承担该案的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提举了以下证据。1、营业执照,用于证明原告具有营业资质。主要内容为: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住所永年县临名关镇名兴南路西侧,法定代表人尹璐,注册资本贰佰万元整,营业期限2013年4月3日至2033年4月2日。2、协议书。用于证明被告租赁原告商业广场第三楼层,年租金200000元。主要内容为:甲方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乙方盖维亮。一、租金,甲方将位于国耀商业广场内第三楼层,供乙方合法经营,年租金为200000元。二、经营期限,自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止。三、经营范围,餐饮类。如乙方改变经营性质,必须征得甲方同意方可,否则按违约处理。……。七、期满约定,合同期满,若乙方续租,用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提前交付下年度租金,甲方可根据市场行情,主请调整租赁展位租金,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权。……。2013年10月3日。三、照片。用于证明2014年6月29日被告将所租赁原告商业广场第三楼层捷克时尚啤酒吧大门上锁至今,共欠原告租赁费149994元。被告盖维亮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日被告租赁原告国耀商业广场三楼,经营捷克啤酒吧。2013年7月3日原被告补签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年租金200000元,期限自2013年7月2日至2014年7月1日,经营范围为餐饮。2014年6月29日被告经所租赁的原告商业广场三楼捷克啤酒房门上锁至今。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自租赁协议到期日至今的房租费及电费153009元。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时,被告父亲称,我平时想找他(盖维亮)也找不到,最后一次见到他是今年农历正月初九,他也不给我手机号。本院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被告未按公告确定的时间到庭参加的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现该租赁协议书约定的租赁期限已满。被告在租赁协议到期前,擅自将所租赁的房门上锁至今,没有与原告续签租赁协议,致使租赁协议到期后,原告不能正常使用租赁物,应按被告仍租赁原告承租物处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协议到期后至起诉日止的租赁费,本院应予支持。参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的年租赁费200000元,日租赁费为200000÷365=547.95元。被告在租赁的原告商业广场第三楼层房门上锁时,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书尚未到期,应按到期日的第二日算起至原告起诉日止给付原告租赁费,即自2014年7月2日至2015年5月18日共316天的租赁费,547.95元/天×316天=173152.2元。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租赁费149994元,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所欠的电费3015元,未能提举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适用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盖维亮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租赁费149994元。二、驳回原告永年县国耀商业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0元,由被告盖维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邵延军审 判 员 武伟燕代理审判员 苗高现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莎莎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