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执字第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与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116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秦池路西。法定代表人:陈克,经理。被执行人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城经济开发区横二路。法定代表人:王舜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朐久恒模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诸城市同翔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执行期限内不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2015)临法商初字第1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庆亮审判员 高 军审判员 邓洪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文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