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邹执二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邹平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杜金明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邹平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杜金明,马红兵,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许晶,崔旭,山东中尊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勇,李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邹执二字第165号申请人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城南新区黛溪不夜城。法定代表人刘安凯,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平环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西董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杜金明,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金明,居民,邹平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马红兵,居民。被执行人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西董镇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许晶,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许晶,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崔旭,居民。被执行人山东中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街道办事处王家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勇,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王志勇,山东中尊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李娥,居民。申请执行人邹平县惠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邹平环球实业有限公司、杜金明、马红兵、邹平嘉鑫苗木种植有限公司、许晶、崔旭、山东中尊实业有限公司、王志勇、李娥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7日作出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本院立案庭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所欠申请执行人款1091820元,已执行0元,尚欠1091820元,经本院查证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本案无法执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邹平县人民法院(2014)邹商初字第5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 明审判员 宋守亮审判员 成东风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