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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坛朱商初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邓荣保与常州市金坛区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荣保,常州市金坛区博天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坛朱商初字第00101号原告邓荣保。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博天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建昌集镇。法定代表人蔡荣轩,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邓荣保诉被告常州市金坛区博天鞋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荣保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邓荣保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荣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邓荣保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春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无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