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金执字第3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建利与马焕荣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利,马焕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年金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王建利,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焕荣,地址开封市金明区晋安路畜牧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王建利与被执行人马焕荣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焕荣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建利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焕荣偿还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款345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银行账号为25×××55内的存款40万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燕青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商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