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二初字第59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与济南圣泉电子有限公司、张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济南圣泉电子有限公司,张清,李法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二初字第5953号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负责人谭合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靳焱顺、赵盼(实习),河南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圣泉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清。被告张清。被告李法广。本院在审理原告联强国际贸易(中国)有限公司郑州分公司诉被告济南圣泉电子有限公司、张清、李法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 嫣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耿军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