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执字第35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杨磊与李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3529号申请执行人:杨磊,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好,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磊与被执行人李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好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平商初字第257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迎春审判员  彭海滨审判员  王文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许友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