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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民三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富山与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稻庄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富山,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民三初字第314号原告:成富山。委托代理人:李明德。委托代理人:王洪成,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饶县稻庄镇中心街22号。法定代表人:李光辉,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婧,山东鲁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富山诉被告广饶县稻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稻庄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成富山及委托代理人李明德、王洪成,被告稻庄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韩庆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成富山诉称,2013年3月21日,被告与原告的父亲双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被告使用原告的土地搞项目建设。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依法拥有的土地承包权,也违反了与本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约定,被告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申请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与原告父亲成俊义签订的土地补偿合同无效;由被告承担因占用原告耕地2014年的吨粮田损失;依法责令被告恢复耕地原状,返还原告的耕地;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1、原告不是涉案土地承包合同关系的当事人,无权提起本案诉讼;2、如果原告与涉案土地存在承包经营权争议,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解决,不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因此,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1日,原告的父亲成俊义与被告稻庄镇政府签订土地补偿合同,合同约定将位于乐安大街以北、北城村楼区以东,临湖佳苑以西、稻三村土地以南,总占地面积4.1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交付给稻庄镇政府,稻庄镇政府有权在补偿土地上进行规划安置项目、修建道路等。2013年4月16日,稻庄镇北城口村民成富山等18人就广饶县稻庄镇北成口村占用耕地110亩建设安置楼房的行为到山东省国土资源局进行信访,广饶县国土资源局就北成口村安置房建设占地问题处理情况进行了答复,对在涉案土地上建设北成口安置房的建设方东营市豪帝利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帝利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停工。2013年5月2日广饶县国土资源局对豪帝利公司违法用地依法立案查处,并于2013年5月9日对豪帝利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另查明,原告成富山与案外人成俊义系父子关系,本案诉争的土地是成俊义家庭户的承包土地,2007年5月1日,原告成富山与成俊义达成分家协议,双方约定诉争土地收益归原告成富山所有。现诉争土地由稻庄镇政府用于建设北成口村安置房项目。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交的分家协议1份、户口本1本、山东省农村信用社存折1本、信访事项转(交)办及受理告知单1份、土地补偿合同1份在案佐证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要求确认案外人成俊义与被告稻庄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土地补偿合同》无效,同时要求恢复耕地原状、返还原告耕地、按照吨粮田赔偿损失,本案中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土地已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相关的审批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规定,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调查核实的情况予以答复和处理,且本案涉案土地已经由广饶县国土资源局依法立案,故本案不属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成富山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 欣审 判 员  曲英姿人民陪审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婷婷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