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闸刑初字第10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顾某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闸刑初字第101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男,197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闸北区,暂住本市闵行区。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诉刑诉(2015)9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6月3日16时许,被告人顾某某与吴某某电话约定后让郜某(另案处理)至本市宝山区共江路、虎林路路口将2包白色晶体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吴某某后,郜某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经鉴定,涉案白色晶体净重1.97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2015年9月7日,被告人顾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庭审中不持异议,并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证人郜某、吴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笔录及经证人郜某辨认的毒品毒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制作的《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彭浦镇派出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笔录和户籍资料。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确实、充分,应予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参与共同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97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顾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顾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7日起至2016年5月6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二、查缴的毒品予以销毁,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汤静隽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祝旭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罪行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