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9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双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9009号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金明里5-21-102。法定代表人牛小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该公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智霞,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杨双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双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赵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