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24号-9。法定代表人徐桂村,总经理。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合肥路690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青岛市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18元,减半收取4159元,保全费3020元,共计7179元,由原告青岛金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治宇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左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