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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忠洋与尚友林、崔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洋,尚友林,崔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忠洋,男,汉族。被告:尚友林,男,汉族。被告:崔喜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洋诉被告尚友林、崔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刘忠洋承担。审 判 长  隋德龙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