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刘忠洋与尚友林、崔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洋,尚友林,崔喜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264号原告:刘忠洋,男,汉族。被告:尚友林,男,汉族。被告:崔喜春,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忠洋诉被告尚友林、崔喜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忠洋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忠洋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忠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80元,减半收取5190元,由原告刘忠洋承担。审 判 长 隋德龙审 判 员 王 莉人民陪审员 王印玖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