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蜀民一初字第04362号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2590126-3。法定代表人:郑瑞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莘,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0190993-4。法定代表人:陈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284元,减半收取5142元,由原告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戴 刚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成志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袁 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