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竹民初字第23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张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竹民初字第2317号原告李某甲,女,生于1989年12月18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李某乙,男,系原告父亲。被告张某某,男,生于1986年6月13日,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张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李某甲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田文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叶绪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