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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北新道支行申请执行尚愉等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北新道支行,尚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北新道支行。法定代表人梁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尚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北新道支行申请执行尚愉等借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的(201)北民执字第9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付 亮代理审判员 张保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 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