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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商初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与陈如毕、洪国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陈如毕,洪国英,陈如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温苍商初字第1832号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西园商住楼东首一、二层。代表人:周国平,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梁世宏,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张仕东,该公司员工。被告:陈如毕。被告:洪国英。被告:陈如栋。原告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诉被告陈如毕、洪国英、陈如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如毕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算至2015年5月8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5月9日起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22元);2.判令被告洪国英、陈如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原告有权就被告陈如毕、洪国英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224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后所得价款在最高限额100万元内优先受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各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8月22日,被告陈如毕、洪国英与原告签订编号为苍建信(2012)最抵借字第QK201200056号的《最高额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如毕、洪国英自愿以登记在陈如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224号房屋为被告陈如毕与原告于2012年8月22日至2014年8月15日内签署的所有主合同项下各笔债务在最高额100万元范围内提供抵押担保,借款金额、利率、期限以借款借据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还本,如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原告向被告陈如毕发放7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8日至2015年5月8日,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被告洪国英、陈如栋各自出具承诺书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被告除偿付利息至2015年4月20日外,后又于2015年5月8日支付利息13.22元,之后,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第二款、第二百零三���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陈如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借款本金7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1日起算至2015年5月8日止,按月利率8‰计算)、逾期利息(以本金7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5月9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12‰计算,扣除已支付的利息13.22元);二、如陈如毕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的,浙江苍南建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钱库支行有权拍卖、变卖登记在陈如毕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钱库镇钱东路224号房屋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苍建信(2012)最抵借字第QK20120005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00万元为限;三、洪国英、��如栋对上述债务在抵押物之外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0990元,减半收取5495元,由陈如毕、洪国英、陈如栋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990元(具体金额由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至温州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户,开户行:农行温州市分行,账号:192999010400031950013。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绍炬人民陪审员  苏苗盘人民���审员林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汤苗苗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