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刑执字第29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张兵犯强奸罪、绑架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常刑执字第2994号罪犯张兵。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本院于二○一一年一月十九日作出(2010)常刑一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兵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服刑期至二○三三年十二月一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悔改表现突出为由,提出减刑二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张兵自2013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耳机加工工种,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截止2015年7月共获考核分177.7分,其中获奖励分共36.8分。如2013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分;2013年一季度至2015年一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表现较好先后12次获奖励分共28.4分。该犯本次执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张兵悔改表现突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张兵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兵减去有期徒刑刑期二年,服刑期至二○三一年十二月一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雪审判员 袁美丽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