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蒸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