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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蒸民一初字第8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蒸民一初字第815号原告何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骥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