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梁道奇、侯树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二初字第00108号原告: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谢宏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道奇,男,汉族,住合肥市。被告:侯树杰,男,汉族,住利辛县。委托代理人:戴启,安徽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梁道奇、侯树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国元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鹏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朝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