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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执释字第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新智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新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刑执释字第982号罪犯田新智,现服刑于山东省青岛监狱。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南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新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0元(已缴纳42000元)。2013年1月、2014年5月分别减刑一年,现已执行刑期六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请对罪犯田新智假释。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检察意见书,认为提请假释程序合法,并同意执行机关提请假释意见。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假释建议书所述罪犯田新智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田新智的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计分考核统计表、社区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经综合审查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田新智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现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对报请机关山东省青岛监狱提请假释的意见予以支持。对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其假释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新智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至2018年7月2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黎强代理审判员  靳 涛代理审判员  赵 雷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