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民保字第005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侯有君,吴文琴与被申请人刘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侯有君,吴文琴,刘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民保字第00522号申请人侯有君,男,1973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申请人吴文琴,女,1973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刘枫,女,1981年4月17日生,住贵州省赤水市。申请人侯有君、吴文琴因与被申请人刘枫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现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X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进行查封。申请人侯有君、吴文琴提供侯有君、吴文琴共有登记在侯有君名下的房屋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侯有君、吴文琴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侯有君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万丰一村X幢X单元X号房屋;二、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枫名下位于重庆市江北区建新西路XX号X幢X单元X号房屋。诉前财产保全费382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查封房屋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 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