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民初字第44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玉民与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辰民初字第4437号原告李玉民。被告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口镇红光砖厂内。法定代表人付金槐,总经理。本院在受理原告李玉民诉被告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民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玉民撤回对被告天津市舒克新联建材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迎辉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