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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刑初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訾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明刑初字第0025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訾某,明光市汽车站职工。2014年10月14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30日被明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5)2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訾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单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訾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訾某到本市居民魏某的家中打牌。期间,訾某趁魏某不备之际,到其卧室将放在卧室床头柜内的一只黄金手镯盗走。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价格为5727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訾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訾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訾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13时许,被告人訾某来到其朋友本市居民魏某位于本市“书香苑”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的家中打麻将。期间,訾某趁魏不备,进入魏的卧室,将魏放在床头柜抽屉内的一只黄金手镯盗走。次日傍晚,訾某将所盗黄金手镯出售他人。经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黄金手镯价格为5727元。2014年10月14日,被告人訾某主动向被害人魏某退还赃款1050元,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后又向公安机关退缴赃款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訾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明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提取笔录、辨认笔录;书证:饰品销售凭证、案发经过、到案经过、退赃凭证、收条;被害人魏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被告人訾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室窃取他人财物,价值572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訾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訾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訾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对被告人訾某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訾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余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