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兰执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魏开兰、孙敬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魏开兰,孙敬伟,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保字第1892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58-1号。代表人秦剑,行长。被告魏开兰,女,1970年10月18日生,汉族,身份证号372830197010180025,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香榭丽都B13号楼1单元101室。被告孙敬伟,居民。被告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俄黄路与大山路交汇处北500米路西(董家朱许村0001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魏开兰,经理。被告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通达路113号。法定代表人马海波,经理。本院在审理(2015)临兰商初字第3469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与被告魏开兰、孙敬伟、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四被告银行存款8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魏开兰、孙敬伟、临沂市伟力贸易有限公司、山东泛亚达担保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对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申请人需在期限届满前提前十五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