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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冯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