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任某与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鹤峰民初字第00503号原告任某,农民。被告林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林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员 冯本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向 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