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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赞刑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赞皇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赞刑初字第11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群众,农业生产人员。2015年6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赞皇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8月13日被赞皇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至今。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以赞检公诉刑诉(2015)第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3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郝���醉酒后驾驶冀A×××××号小客在赞皇县苏家台村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经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郝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经酒精技术检验,被告人郝某血液酒精含量为:“每100毫升酒精含量134.18毫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郝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持异议,且有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高邑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酒精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河北省赞皇县医院诊断证明书;赞皇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证明;赞皇县公安局院头派出所现实表现;被告人郝某户籍证明;证人赵某、秦某证言;被告人郝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郝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赵瑞英代理审判员  常 娟代理审判员  祁晶晶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白玉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