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执民字第20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1)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203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王仲辉,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晓泉,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余仁娣,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余姚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丽萍,职务不详。被执行人: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法定代表人:顾锋,职务不详。被执行人:毛朝来,职业不明。被执行人:郑丽萍,系宁波××××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孙波,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1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宁波尔祥进出口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0元、利息288656.38元、律师费105600元及其他约定利息;如被执行人宁波尔祥进出口有��公司不支付上述款项,则申请执行人有权对被执行人毛朝来名下的位于余姚市临山镇后涨路的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按照他项权证记载的债权数额及相应利息、律师费范围内优先受偿;被执行人宁波尔鸿工艺制品有限公司、宁波启然电器有限公司、毛朝来、郑丽萍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孙波对上述债务在12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毛朝来名下的房地产设有抵押权,暂难以处理,其他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暂不将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20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