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福行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娜与福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福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福行初字第00009号原告:刘娜,女,汉族,1990年11月出生,住新疆福海县。委托代理人:米玉立,福海县解特阿热勒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福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福海县福海镇济海东路。法定代表人:叶尔肯别克,该单位负责人。原告刘娜诉被告福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不服计划生育行政行为一案,原告刘娜于2015年10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娜承担。审 判 长 闫宏标审 判 员 魏若雯代理审判员 孙玉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高玉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