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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勃法执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晓光与被执行人马立成、勃利县润丰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勃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勃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光,马立成,勃利县润丰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勃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男,1974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勃利县倭肯镇平安村。被执行人马立成,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被执行人勃利县润丰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张恒君,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勃利县勃利镇城西街。本院在执行(2015)勃法执字第261号申请执行人王晓光与被执行人马立成、勃利县润丰专业合作社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给申请执行人王晓光人民币40000.00元,余款申请执行人王晓光自愿放弃并同意本案结案。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勃中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占军执行员  佟志金执行员  李龙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