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行审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使足浴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使足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上行审字第280号申请人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地址上蔡县南环一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民立。被申请人天使足浴,地址上蔡县申请执行人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豫上建征字(2015)第3148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豫上建征字(2015)第3148号污水处理费征收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号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号决定,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黄新军审判员 冯晓霞审判员 杨贺炜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