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沙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沙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姜非诉行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政府行政大楼。法定代表人王天波,该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富楼,该委员会副主任。被执行人沙霞。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沙霞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泰姜人口计征字[2014]5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对执行人征收社会抚养费55172元。决定作出后,被执行人既未在规定限期内自觉履行,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于2015年6月8日作出(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4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现该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本地的房产、机动车辆登记机关和各商业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5年8月10日,本院依法将沙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线索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姜非诉行审字第00143号行政裁定书和泰州市姜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泰姜人口计征字[2014]546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孙广明审判员 尤方成审判员 章书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