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江民保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张权榉与黎桂华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权榉,黎桂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保字第335号申请人张权榉,男,1973年2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被申请人黎桂华,女,1936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权榉诉被告黎桂华、陈小英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权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黎桂华2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黎桂华价值2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叶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周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