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43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郭丽与高治林、薛彩琴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4391号申请执行人郭丽,男,1982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高治林,男,1980年5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被执行人薛彩琴,女,1955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郭丽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4174号民调解书申请执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高治林、薛彩琴偿还申请执行人郭丽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650元及申请执行费5960元,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4174号民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