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3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海云与王传霞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海云,王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744号申请人:李海云,男,汉族,1986年4月30日出生,现住山东省。被申请人:王传霞,女,汉族,1977年2月26日出生,现住山东省沂水县。申请人李海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王传霞所有的鲁Q0XX**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保全价值2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李海云所有的鲁QL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传霞所有的鲁Q0XX**号长安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李海云所有的鲁QLXX**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逾期本院不予受理。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